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矿藏、水流,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