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监督和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