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并报上级国家机关审查批准。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