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