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