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