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