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应当缴纳的款项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专门帐户;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缴入国库。 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