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