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时,可以直接送达审计文书,也可以邮寄送达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