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社会公众关注的; 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