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

社会公众关注的;

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