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下列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弄虚作假骗取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以及物资;
违反国家规定享受国家补贴、补助、贴息、免息、减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取得的资产;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收取的款项、实物;
违反国家规定处分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
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其他资产。
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