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