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