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