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