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