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