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九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