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