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六十九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