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