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