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