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