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