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