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