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学前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保育教育工作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