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更新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幼儿园规划举办等方面信息,以及各类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招生、经费收支、收费标准、保育教育质量等方面信息。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