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评审标准应当符合学前教育的专业特点和要求。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中的医师、护士纳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系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