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保育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护士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保健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历,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