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