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园教师。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