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符合规定的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符合规定的选址要求,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符合规定的规模和班额标准;

有符合规定的园舍、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安全设施设备及户外场地;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卫生评价合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