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幼儿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科学规划和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满足需求,避免浪费资源。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等举办或者支持举办公办幼儿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并按照非营利性教育用地性质依法以划拨等… 第二十六条 新建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幼儿园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公办幼儿园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村适龄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 第二十九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三十条 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变更、终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第三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十五条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