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 目录 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