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