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