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