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章 离婚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离婚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