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