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