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