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被引用 中国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实践三、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