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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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