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