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十九条 国家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为妇女终身学习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