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