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