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